管理規定
2014-05-09 16:13:06 瀏覽次數:
北京兒童醫院關于貫徹衛生部
《繼續醫學教育規定》的實施細則
一、根據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和《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 ( 以下簡稱《規定》 )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 21 世紀醫學科技發展和現代化醫院建設的需要,特制訂我院貫徹衛生部和北京市有關繼續醫學教育文件的具體實施細則。
二、繼續醫學教育是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身教育。繼續醫學教育的目的是使衛生技術人員在整個職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以適應醫學科技和衛生事業的發展。
三、繼續醫學教育的對象是我院完成畢業后教育培訓或具有中級以上 ( 含中級 )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 醫、護、技 ) 。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是衛生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力和履行的義務。
四、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應遵循按需學習,講求實效的原則,選擇與本人專業和崗位相應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同時,有義務更好地為醫院服務。
五、我院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由醫院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和科繼續醫學教育領導小組領導,教育處、護理部、醫務處、人事處、科研處等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并安排參加各種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 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 ) ,教育處每年對繼續教育對象進行一次學分審驗。
六、繼續醫學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后,由主辦單位在《北京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冊》或《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 IC 卡》上進行登記,并輸入計算機管理,建立單位和個人繼續教育檔案。
七、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應參加與本專業相關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數不低于 25 學分。因我院屬三級醫院,因此要達到 Ⅰ 類學分 10 分, Ⅱ 類學分 15 分的標準。學分的授予和登記應嚴格執行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的有關規定。
八、醫護技人員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基本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繼續醫學教育合格作為醫護技人員聘任、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九、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專款專用,醫護技人員本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費用。
十、本規定經醫院繼續教育委員會討論,院長辦公會通過,于 2002 年 7 月開始執行, 1996 年我院制定的規定同時廢止。
1996 年制訂
2002 年重新修訂
北京兒童醫院
《關于參加繼續醫學教育學分計算辦法 》
根據《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我院對原學分計算方法進行再次修訂,以供科室及個人參考。
學分分類 | 繼續教育種類 | 學分計算方法 |
I 類學分 | 學術活動 | 國家級繼續教育項目 1 分 /3h 市級繼續教育項目 1 分 /3h |
獲省 ( 市 ) 級科技成果獎 | 一等獎 ( 按課題組成員順序遞減 ) 20-16 學分 二等獎 15-11 學分 三等獎 10-6 學分 | |
Ⅱ 類學分 | 學術活動 | 院級活動 ( 專題講座、病理活動、技術操作示范 ) 0.5 分 /3h 科室活動 0.2 分 /3h |
科研立項 | 國家級課題 ( 在立項批準當年按課題組成員排序 ) 10-6 分 省市部級課題 8-4 分 區縣局級課題 6-2 學分 | |
發表論文綜述 | 國外期刊 ( 第 1—3 作者 ) 10-8 分 具國際標準刊號 (ISSN) 和國內統一刊號 (CN) 刊物 6-4 分 北京市級刊物 5-3 分 內部刊物 2-1 分 | |
出版醫學著作譯文 | 1 分 /1000 字 | |
出國考察報告及專題調研 | 1 分 /3000 字 | |
出版音像教材 | 1-3 分 /10 分鐘長度 | |
外出進修 ( 不作 ⅠⅡ 類學分要求 ) | 5 分 / 月, 6 月以上 25 分 | |
學歷教育 ( 無 ⅠⅡ 類學分要求 ) | 全脫產 25 學分 / 年 半脫產、業余自考 2 分 / 每通過一門考試 | |
遠程教育 | 按所屬等級及規定學分辦理 |
注:
1 .繼續教育對象每年取得學分不 少于 25 分。其中 Ⅰ 類學分 10 分, II 類學分 15 分。
2 .護士的繼續教育及學分授予參照《北京市繼續護理學教育實施辦法》,由護理部具體組織。
1996 年制訂
2002 年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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