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造血干細胞移植》醫保報銷規定
2014-05-12 13:21:04 瀏覽次數:
根據“關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造血干細胞移植第二批定點醫療機構名單》的通知”(京醫保發[2008]26號):增補我院為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造血干細胞移植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關于下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造血干細胞移植醫療費用報銷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6]176號 ),對造血干細胞移植醫保報銷規定如下:
(一)參保人員進行造血干細胞移植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二)參保人員進行造血干細胞移植,應符合以下適應癥:
1、白血病;
2、淋巴瘤;
3、多發性骨髓瘤;
4、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
5、再生障礙性貧血。
(三)參保人員進行造血干細胞移植應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
器官(組織)源的取材費、運輸費、供受雙方的配型費及其它與供體有關的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四)、造血干細胞移植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凡造血干細胞移植的參保人員須到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就醫手續。到非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以及未辦理就醫手續發生的造血干細胞移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兒童醫院醫保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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