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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腐敗警示錄(二)——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某受賄案
2018-11-01 16:06:59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 瀏覽次數:

2015年4月15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某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贓款人民幣33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余贓款525.1579萬元繼續追繳。

2007年至2012年春節,劉某利用擔任巨野縣委書記、菏澤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個人或單位在職務調整、征地拆遷、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單獨或通過其妻江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8.1579萬元。

典型的“賣官書記”

2014年12月,中組部通報了4起買官賣官案件,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某買官賣官案排在第一個。劉某,1962年生人,山東省高唐縣姜店鄉八劉村人。2006年劉某開始擔任巨野縣委書記一職,之后還先后擔任菏澤市政府副市長、菏澤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劉某在擔任巨野縣委書記期間,開始收錢賣官。他主政巨野縣后期,不少干部不再用心工作,而是一門心思忙于送禮跑官,個別干部對買官的癡迷達到近乎瘋狂的地步,當地政治生態遭到嚴重破壞。

2013年9月,山東省紀委對劉某立案調查。經2個多月調查發現,劉某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其賣官頻率之高、范圍之廣、數額之大令人咋舌——劉某在5年中受賄116次,受賄總額高達858萬余元,其中收受41名下屬買官賄賂739萬余元。劉某是典型的“賣官書記”!12月4日,山東紀檢監察網發布消息: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劉某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劉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犯罪,經省紀委審議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劉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1月30日,濰坊市檢察院對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某受賄一案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劉某44筆犯罪事實,2007年初至2012年春節期間,被告人劉某利用職務之便,為其下屬、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58萬余元。

2015年4月15日上午9點半,山東省菏澤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劉某受賄一案,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宣判,法院判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某在庭審后提出上訴,提出6條上訴理由。如歸案后如實供述紀檢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對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一駁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判,6條理由均被駁回,二審維持原判,劉某仍被判處無期徒刑。

賣官斂財的夫妻搭檔

在巨野縣,流傳著“想辦事、找大嫂”的說法。這里的“大嫂”就是劉某的妻子江某。江某與劉某同齡,曾任菏澤市公安局機關黨委副書記,并在巨野縣公安局掛職任副局長。從判決書可以看出,在劉某的“賣官所得”中,除了兩筆10萬元以外,其余都是通過江某收受的。幾乎每筆受賄記錄中,都有類似的語句:“劉某……收受某某通過江某所送人民幣××萬元”“某某通過江某送給劉某內存人民幣××萬元的銀行卡一張”。實際上,劉某、江某在買官賣官的發財路上已經形成了明確分工,就是劉某負責臺前賣官,江某在幕后瘋狂斂財。兩人一個臺前、一個幕后,一個賣官、一個斂財,開起“賣官夫妻店”,成了賣官收錢好搭檔。

在公開場合,劉某在巨野縣的各種會議上多次講要對干部進行大交流、大調整,聲稱是“歷史上調整面最大的一次”。與劉某相配合,江某則在各種場合向外界透露人事調整信息,時常放出口風,例如對一些干部說“最近要調整干部了,書記對你評價不錯,你得好好表現啊”等,讓那些干部感到升遷有望,為了早被提拔,就給江某行賄。

江某非常喜歡權力帶來的“榮耀”,她曾經對人講“特別享受當縣委書記夫人的感覺”,每每陶醉在分享權力的快感之中。對干部行賄,她來者不拒,有時甚至主動索賄。劉某前腳找干部談話,暗示提拔,江某后腳緊跟著就去找那名干部要錢,還講“困難很大,書記需要跟上面溝通”。

據統計,向劉某買官的干部中有副縣級干部7人,縣直部門一把手10人。巨野縣18個鄉鎮黨委書記中只有1人沒給劉某行賄送錢。2011年初,劉某利用擔任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接受龍堌鎮原鎮長田某請托,收受田某通過江某所送20萬元。2011年2月,田某被提拔任柳林鎮黨委書記。2011年上半年,劉某接受縣水利局原副局長張某請托,收受張某通過江某所送10萬元,同年9月張某被提拔任縣商貿流通協會會長。

2009年,巨野縣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調整。田橋鎮屬巨野縣的經濟強鎮,鎮黨委書記是個“肥缺”,很多人都想去,在另外一個鎮任鎮長的孔某想調到田橋鎮鄉鎮任職,曾提著一個包去劉某辦公室,包的上面是兩條煙,煙的下面是3萬元現金。不料劉某義正詞嚴地拒絕了:“符合條件的不只你一個人,不要用這種方式跑,快把包拿走!”盡管碰了一鼻子灰,孔某還是給劉某留下了深刻印象。孔某不死心,回去后想了想,改變了送錢路子,開始走夫人路線。孔某了解到江某愛打羽毛球,就摸準了時間,在羽毛球場地附近等候江某。“功夫不負有心人”,這一次,孔某終于敲開了江某這扇“門”,很快由鎮長調任鎮黨委書記。為了能晉升副縣級,孔某于2010年下半年又送給江某一個“大禮包”。他把錢裝在一個運動包里,見到江某就向她要車鑰匙,說有點東西要放在她的車里。不過,這次孔某因獲得的推薦票數較少未能如愿。劉某本想把錢退還孔某,但孔某堅決不要。據查,孔某通過江某先后6次送給劉某銀行卡、現金,折合人民幣共111萬元,最多一次是50萬元。孔某后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

從劉某2007年至2011年的受賄統計看,夫妻倆收錢數量逐年增大,“生意”日益興隆:2007年收受10萬元;2008年收受62.9萬元;2009年收受87.5萬元;2010年收受227.4萬元;在即將調離巨野縣、到菏澤市任職的2011年受賄金額最多,竟高達473.9萬元,平均每天1.3萬元,可以說是“日進萬金”。據行賄人交代,“大嫂”儼然成了劉某主政巨野后期的地下“組織部長”,在一些場合會主動“放風”,讓一些人感到升遷機會來了而前來行賄。時間一久,送錢買官、收錢賣官便成為當地半公開的秘密,一些崗位甚至被暗地里“明碼標價”。

賣官“誠信”與“原則”

劉某夫婦把賣官當生意做,必然涉及“信譽”問題。兩人在賣官斂財過程中確實很講“誠信”,也有“原則”。劉某主要收黨政干部的錢,盡量避免收企業老板的錢。因為他覺得這樣保險,不會被檢舉、揭發。當然,劉某有這種想法更多是心懷僥幸的表現,起到自我安慰的作用。說實在的,他確實也無法給自己更多的安全保障。事實上,正是他一度認為最安全、最可靠的兩個人被捕導致其案發。

為了確保安全,劉某精心挑選那些各方面表現尚可、有可能被提拔的干部作為斂財對象,“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錢”。劉某告誡妻子,對那些送上門的錢,不是誰的都能收,要講“原則”:能給別人辦事就收,不能辦事就不收。對不能收的錢,劉某會讓江某送回去。據劉某交代,這些年他拒收和退回的錢已超過1000萬元。此外,劉某還堅持做到兩條,一是事辦不成不收錢,收了錢一定要辦成事;二是對收了錢沒辦成事的,想方設法“補償”。正是基于這種“誠信”,有些干部對劉某的辦事能力深信不疑,結果夫妻倆的賣官“生意”越做越紅火。這種表象反過來又助長了劉某的僥幸心理,他自認為在縣里一言九鼎,賣官交易神不知鬼不覺。就這樣,他在賣官斂財的邪路上越走越遠。

賣官“行情”與“套路”

劉某夫婦將賣官斂財作為生意做,也就有了賣官行情和路數的說法。買官人的需求是不同的。從巨野縣來看,買官的主要集中在科級干部,有的想當鎮長,有的想當黨委書記,有的想當局長,有的想換個崗位,有的想找個“肥差”,有的想調進縣城,等等。當然,還有的是為了提個副縣,不過這就是高檔需求了。從價格來看,官位高低、職位冷熱不同,買官價格就不一樣。從給錢時機和動機來看,有的直接為了買官,先給錢后辦事,有的是事后感謝提拔,還有的是事先聯絡、增進感情。

提拔鎮一級干部對劉某來講比較容易,運作起來比較順利。2008年春節前,章縫鎮原副書記兼紀委書記李某通過江某送現金5萬元,2008年4月,李某便被提拔任大義鎮鎮長。2009年春節前,田莊鎮人大主席團原主席張某通過江某送現金2萬元,2009年2月,張某被提拔任太平鎮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的價位要高一些。2011年10月,劉某接受核桃園鎮原黨委書記趙某請托,趙某通過江某送人民幣現金10萬元,同年12月趙某即調任大義鎮黨委書記。2011年8、9月,劉某接受巨野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原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原主任奚某請托,奚某通過江某送現金20萬元,同年12月奚某被提拔任巨野縣太平鎮黨委書記。

從鎮上調往縣城,或者提升為副縣級,這些事情辦起來有一定難度,價格更高一些。尤其是副縣級的調動不會十分順利,有的即使送了錢也辦不成。2010年初,龍堌鎮原黨委書記肖某送20萬元后升任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1年10月肖某再送100萬元,謀任常務副縣長,但因學歷不符,沒能成功。2011年下半年,營里鎮原鎮長王某先后送出60萬元,謀求副縣級,但因任職年限不足而未成,后被提拔為龍堌鎮黨委書記。

大部分買官賣官都是私下隱蔽進行的,但也有抱團行賄,或者串通買官的情況。2009年2月劉某提拔營里鎮原鎮長孔某為田橋鎮黨委書記,2010年7月孔某通過江某送給劉某6萬元;2010年8月孔某為田橋鎮黨委原副書記任某買官牽線,幫其送給江某10萬元。2010年7月,萬豐鎮黨委原書記郭某伙同鎮長王某送10萬元,一個月后兩人均獲提拔,郭某任縣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王某任萬豐鎮黨委書記。2011年8、9月王某再送10萬元謀求副縣長一職未成。

逢年過節是人們相互問候、交流感情的時候,一些干部也在前往問候領導干部的時候給領導干部送錢,劉某夫婦便借此機會大肆斂財,判決書認定的受賄事實很大部分發生在中秋和春節之前。收了錢要辦事。接下來,中秋和春節過后的兩三個月成為巨野縣人事調動相對頻繁的時間節點。

2010年8月劉某接受陶廟鎮原任鎮長張某的請托,在張某因綜合成績問題謀任陶廟鎮黨委書記未果后,調整其為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主任。2010年中秋節張某通過江某送給劉某1萬元。2011年3月張某被任命為大謝集鎮黨委書記。2011年中秋節張某通過江某送給劉某人民幣現金3萬元。

2008年春節和中秋節,營里鎮原黨委書記張某通過江某送給劉某購物卡各0.5萬元。2009年2月張某被調任巨野鎮黨委書記。2009年春節、中秋節和2010年春節、中秋節,張某4次通過江某送給劉某購物卡共計6萬元。2010年底劉某向菏澤市委推薦張某為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1年初張某當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簡評】

以前也發生過一些典型的買官賣官案件,如黑龍江省韓桂芝受賄案、馬德受賄案,吉林省靖宇縣委書記李鐵成受賄案,等等。事隔多年后,山東省巨野縣再發買官賣官窩案,賣官頻率之高、范圍之廣、數額之大令人咋舌,讓人震驚。本案除了有與以前的買官賣官案件類似的特點之外,還有個十分特別的地方,就是夫妻聯手。一方面,縣委書記手握人事大權,操盤人事提拔與干部調整,在臺前賣官;另一方面,縣委書記的妻子江某通過放口風、談條件、搞暗示,插手干部提拔,從幕后收錢,甚至主動索要賄賂,半公開化地買官賣官,故而有“賣官夫妻店”的說法,巨野縣流傳、相信“想辦事、找大嫂”就是一種詮釋。劉某的“賣官所得”中,除了兩筆10萬元之外,其余都是通過江某收受的,可見兩人合謀之深、協作之密。江某扮演了一個活脫脫的“貪內助”角色!為保證買賣興隆,劉某確立了一套“誠信”法則,使一些干部對他深信不疑,有人嘗到甜頭竟然成為“回頭客”,連續行賄不止,更有甚者主動介紹他人去買官,或者幫他人送錢,或者合起伙來一塊送錢。劉某的“生意”也因而越做越大,“賣官夫妻店”想不火都難。調查發現,向劉某買官的干部中有副縣級干部7人,縣直部門一把手10人,全縣18個鄉鎮黨委書記中只有1人沒給劉某行賄送錢。當地官場為此烏煙瘴氣,政治生態遭到嚴重破壞。

像劉某這樣把賣官當生意來做,夫妻兩人開起“賣官夫妻店”,著實令人感到驚詫。“賣官夫妻店”經營時間長達5年,劉某不但沒有被及時發覺和查處,反而得到了提拔升遷。這充分說明干部監督管理中存在嚴重漏洞。在被訊問時,劉某居然一直以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強、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錢,沒有不正當履行職責為由,為自己辯解。這更加反映出他對黨紀國法的認知有多么淺薄。此案的查處對買官賣官者敲響了警鐘,不僅是教訓,更是警示、告誡,值得反思,更須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及時采取糾錯、防治和改過措施。

(資料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家庭腐敗警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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