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兒童醫院關于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管理規定
2014-06-30 15:10:19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捐贈資助兒科事業,規范捐贈資助和受贈受助行為,保護捐贈資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權益,依照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衛規財發[2007]117號、衛生局《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京衛財字[2007]101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國衛辦發[2013]49號文件精神,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資助人)自愿無償向醫院提供資金或物資等形式的支持和幫助。
第三條 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愿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四條 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實行許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許可申領手續。醫院不接受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與要求的境外捐贈資助。
第五條 醫院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財產必須由醫院財務處統一管理使用,科室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贈資助,不得侵占、挪用或損毀捐贈資助財產。特殊情況下,捐贈資助方要求以個人名義接受捐贈資助,應當事先報告院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 捐贈資助的接受
第六條 接受社會捐贈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紀檢監察部門會同財務處、審計處、主管部門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予以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于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意見,形成書面材料,報院長辦公會集體審核同意后方可簽訂捐款協議,并報紀檢監察辦備案。
第七條 接受捐贈時,雙方應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明確捐贈資助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價值、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財務處在接受捐贈后,必須向捐贈資助人出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合法票據。
第九條 醫院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特殊任務期間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贈資助的,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程序或者不簽訂捐贈資助書面協議。
第三章 捐贈物資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條 財務處應對捐贈資金單獨設置科目進行核算管理,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醫院“其他收入-捐贈資助”核算;接受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醫院“專用基金-捐贈資助基金”,按捐贈項目分設明細核算,不得在賬外核算,更不得設立小金庫。
第十一條 受社會捐贈資助的物資、設備、藥品等實物資產,必須辦理入庫手續,登記相關賬目。領用時,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并辦理出庫手續。
第十二條 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主要用于貧困患兒的救治、面向公眾的健康教育、衛生技術人員培訓、醫學交流、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設施建設等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醫院必須尊重捐贈資助人意愿,嚴格按照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助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需征得捐贈資助人同意,并重新簽訂協議,報紀檢監察辦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要嚴格執行財經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游或者變相旅游。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醫院及時公開受贈受助情況和受贈、受助財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醫院要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贈資助項目制度檔案。
第十六條 對接受捐贈資助財產未納入醫院財務處統一管理的,私設小金庫或者隱匿不交據為己有的,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未提及事項,請按照原衛生部、中醫藥管理局《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衛生局《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兒童醫院委員會
中共北京兒童醫院紀律檢查委員會
2014年1月7日